當遇到環境污染、環境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應該如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政府職能部門的分工,在第一時間有效地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尋求幫助呢?其實,你認為的很多事兒,並不歸環保部門管,下面就來看看,是哪些吧。
公安部門
燃放煙花爆竹、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公共場所娛樂集會活動、家庭室內娛樂活動等噪聲
機動車輛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
餐飲服務業產生的噪聲、油煙、異味
洗車業污水
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垃圾和固體廢物等污染
環衛部門
城市市容、垃圾清運等環境衛生管理
建管部門
建築工地渣土、施工揚塵和施工噪聲等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
對內河船舶造成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部門
監督企業對因礦山開發造成的土地損毀、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治理
農林部門
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水利部門
內河水系清淤,市內河道管理
質監部門
對仿冒綠色食品、仿冒綠色建材等問題進行監管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
對“白色污染”、銷售或經營一次性發泡產品開展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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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中央文件層面首次提出制定並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同時根據環境保護部文件環發[2015]111號《關於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環保部門職能類:
這些,歸環保部門管
一、環保業務類:群眾舉報企業污染環境、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要求公開政府信息,應環境保護部門公示邀請提供違法線索或提出工作建議等事項。主要特徵是,舉報投訴的對象是排污企業、項目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實際上是為環境執法、許可等業務工作提供線索等。舉報投訴對象(或者糾紛另一方)不是《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不適用信訪處理程序,而應當適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業務工作程序辦理。
二、複議訴訟類:群眾與企業發生環境民事糾紛,經當地環境保護等部門調查處理、調解後,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與環境保護部門發生行政糾紛,經調查處理後,信訪人仍堅持變更、撤銷引發糾紛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已經進入訴訟、行政複議程序等事項。主要特徵是,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對行政複議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要求變更或撤銷;或者要求排污單位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國家賠償等。這類事項,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法定程序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得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結論,或者對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作出判決。
三、信訪類:群眾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事項。主要特徵是,反映對象為環境保護部門(含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或其工作人員。一般是對已反映業務事項處理結果不滿,請求上級督促責任單位改正、補救,或者對環境保護部門體制機制、治理規劃、辦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員工作方法、作風等方面有意見,建議環境保護部門改進的事項。這類事項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適用信訪處理程序辦理。
這些,不歸環保部門管
非環保部門職能類:群眾從“大環保”概念出發,為市容環境衛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節水節能節地、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提供違法線索、提出請求或者意見建議,對資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和“環保”型產品提出建議等事項。這些事項與保護環境有關係,但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職能,依法應當由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確定適用何種程序處理。另外,鑑定、推廣環境治理技術或設備等事項不屬於政府職能,屬於市場調節範疇。
根據環境保護部文件環發[2015]111號《關於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非環保部門職能類:
與保護環境有關,但不屬於環保部門職能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群眾應當向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反映。市、縣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引導群眾向當地有管轄權的部門反映,或按本級政府規定程序轉送同級主管部門。省級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後,轉送當地政府信訪機構,或作為建議、信息參考。下面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門的事項。
一、市容環境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些歸城管管: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鄉規劃
1.反映生活垃圾、糞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轉、處理設施,火車站、機場、輕軌、地鐵、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醫療機構、火葬場、公墓等公共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不合理。
2.反映規劃功能衝突的。如在居住區、重要文物保護設施、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域鄰近,批准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選址,或者在已批准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鄰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區、學校的選址等。
3.反映違法徵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城鄉規劃、國土、市政(市容環衛、排水)、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反映。
三、城市綜合管理
1.反映社會生活、交通、航空、臨時建築施工(除特殊工藝階段)、市政施工噪聲。如廣場舞音樂(鑼鼓聲)、夜市、渣土挖運、建築拆遷、家庭裝修、民用空調、燃放煙花爆竹等噪聲。
2.反映道路、建築工地、渣土堆揚塵。如道路揚塵、無主渣土堆等揚塵。
3.反映移動污染源煙塵。如運輸車輛未苫蓋,機動車、船舶冒黑煙等。
4.反映露天燒烤食品煙塵、氣味。
5.對煙花爆竹限產、限放,對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提出建議。
6.城市美化、亮化、工地探照、交通探頭等光污染。
7.反映市政管網損壞或淤堵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網產生的異味。
8.反映公共事業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如學校、醫院等裝修異味。
9.反映低於豁免水平的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公安、城管、交通運輸、衛生防疫等部門反映。
四、農產品安全
舉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污染、高殘留農藥、獸藥,建議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水產餌料,建議發展綠色農業。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業(漁業、畜牧)部門反映。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
舉報亂砍濫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森林、草原、海洋等行為。提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草原、濕地、海洋等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林業、農業(漁業、草原)部門反映。
六、海洋、河道湖庫管理
1.舉報海洋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造成的污染事故。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圍海建地項目審批。海洋工程建設爆破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海上焚燒廢棄物、處置放射性廢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質、轉移危險固體廢棄物。
2.舉報在海洋、河道湖庫取水、采砂、採石、洗沙、選鐵、種植,向海域、河道湖庫傾倒土石方及垃圾。
3.舉報未取得養殖證,在海洋、水庫、湖泊、河道內非法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海洋、水利(水務)、農業(漁業)部門反映。
七、礦山秩序
1.反映無證採礦或者無證開山採石,或者在採礦、採石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爆破作業影響周邊居民生產生活,要求取締無證採礦行為、規範採礦秩序。
2.反映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物壓占土地。
3.反映尾礦庫超期、超容量服役。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林業等部門反映。
八、健康損害、財產損失鑑定
1.患病或當地某病種高發,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導致,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醫療鑑定機構申請鑑定,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2.農作物、林木(果樹、花卉、藥材)、養殖物(含水產品)出現減產、死亡,種植(養殖)戶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賠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農林牧漁部門反映,申請鑑定評估損失種類、數額、原因,為後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3.反映個人擅自使用污水灌溉造成損失。
4.反映飲用水水質異常的。
在當事人取得書面鑑定評估結論,並經排查確定致害範圍後, 由當地環保或其他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
九、產業政策
1.淘汰落後、過剩產能,對淘汰落後、過剩產能者給予補償。
2.未按要求時限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仍擅自使用或運行的。
3.發展節水節能節材技術設備,取締粘土磚,發展新能源。
4.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對包裝容器生產、銷售單位徵收後期處理費、建立押金制度,對一次性製品徵稅等。
5.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經濟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此類問題,建議群眾向發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國土、商務等部門反映。
十、技術發明及公益性倡議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藝,撰寫環境保護方面的論文、書籍,發明治理污染的技術或設備專利。
2.提出保護環境倡議。如少開車、不用一次性製品、收集廢舊電池、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等。
此類問題,提出者可自行在媒體上發表、討論、發佈廣告,專利權人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等商業渠道,與需求方平等自願開展合作,通過投標參與公共環境治理工程。環保部門不干預排污單位自主選擇治理污染的技術和設備,不干預公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干預企業或個人開展污染治理技術設備開發、工程試驗、市場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專利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
十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問題
1.農村垃圾隨意傾倒。
2.自然坑水質惡化等。
3.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畜禽放養污染。
4.農業經營主體露天焚燒秸稈及樹葉、荒草等情節嚴重的。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牧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等反映。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註:
1.本清單僅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的信訪問題。
2.本清單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我省地方法規、規章和我省部分地市“三定方案”職能劃分梳理而成。在基層,某些信訪問題的主管部門可能與本清單不一致。也可能出現同一類信訪問題在不同市(縣),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情況。
3.隨着法律法規制(修)訂、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職能歸屬等可能發生變。